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世昌
- 被告
- 許峰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7,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749元(計算式:36,249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