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6號
- 原告
- 馬玉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扣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