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2號
- 原告
- 洪天皆即端麟工業社
- 被告
- 智遠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大統屏農生計股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智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955元(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058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