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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功權
被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故本件應適用起訴時之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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