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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張仲達
被告
林艷雀
被告
新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林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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