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 原告
- 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美娥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柏霖律師
- 被告
-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道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佩琦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珮琦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