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
    許美娥、熊道存

  • 原告
    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娥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霖律師 被 告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佩琦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珮琦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 於裁定准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芷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