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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娥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霖律師
被告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佩琦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珮琦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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