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0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謝宜雯

原告
洋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傳龍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被告
熙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1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633,640元 1 利息 633,640元 112年3月8日 114年3月9日 (2+2/365) 5% 63,537.6元  小計       63,537.6元 合計        697,17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