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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陳幽蘭
  • 法定代理人
    陳偉民、莊宥溱

  • 原告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民 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被 告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9,63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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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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