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6號
- 原告
- 陳文賓
- 訴訟代理人
- 江岳陽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德婷律師
- 被告
- 柯淑惠
張議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典權、質權或留置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時,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如其異議權高於執行債權額,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排除該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執行債權額為準(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裁定意旨、本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為其所有,而系爭房地經被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831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其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原告乃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於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次查,系爭房地附表一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與系爭房屋於起訴前後且條件相似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4,500元,是附表一房地價值為11,305,980元【計算式:建物含陽臺面積(53.61+53.61+12.42)平方公尺×94,500元/㎡=11,305,980元】;系爭房地附表二部分,依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附表二土地價值為6,547,1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元/㎡×面積1,393㎡=6,547,100元),是系爭房地價額共17,853,080元(計算式:11,305,980元+6,547,100元=17,853,080元)。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額為66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13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660萬元),加計至本件起訴之日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12日)之利息939,156元(計算詳見附表三),共計7,539,156元。是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執行標的之價值顯高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39,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9,71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新北市 板橋區 新興 871 85 2/5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面積 1 193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1層:53.61 平台:6.21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號 2 193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2層:53.61 陽台:12.42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附表二: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桃園市 大園區 沙崙 沙崙 1633 1393 全部 附表三: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50萬元 111年3月5日 114年3月12日 (3+8/365) 6% 271,972.6元 2 利息 130萬元 111年4月30日 114年3月12日 (2+317/365) 6% 223,742.47元 3 利息 80萬元 112年1月10日 114年3月12日 (2+62/365) 6% 104,153.42元 4 利息 100萬元 112年2月15日 114年3月12日 (2+26/365) 6% 124,273.97元 5 利息 100萬元 112年5月15日 114年3月12日 (1+302/365) 6% 109,643.84元 6 利息 100萬元 112年6月10日 114年3月12日 (1+276/365) 6% 105,369.86元 合計 939,1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