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8號
- 原 告
- 雋永工程行
-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怡
- 原 告
- 鈞量工程行
-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龍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真律師
- 被 告
-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0,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