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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宜雯

原 告
雋永工程行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原 告
鈞量工程行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0,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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