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林昱廷
- 原告
- 林柏洲
- 原告
- 林雅琪
- 被告
-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114年4月15日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53,603元(計算式:76,980,000元+14,339,106元+29,934,497元=121,253,603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4,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