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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宏璋

聲 請 人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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