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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來得富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得工程有限公司、張逢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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