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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劉明潔
  • 法定代理人
    雲宏裕、王俊雄

  • 原告
    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宏裕 被 告 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 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75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76,82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萬0,270元(計算式:418,756元+8,742元【聲明第一項之 起訴前利息】+376,825元+5,947元【聲明第二項之起訴前利息】 =810,2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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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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