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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晶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告
劉錦貞
被告
陳威翰
被告
陳凰菱
被告
陳瑾樺
被告
陳沛孺
被告
陳建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淑華
被告
陳盈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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