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郭煜顒
- 原告王亭皓、王富弘
- 被告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王亭皓 王富弘 被 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萬元(計算式: 聲明第一項7,213,300元+聲明第二項3,606,700元=10,82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5,71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萬5,216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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