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 原告
-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東敏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允斌律師
- 被告
- 潔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