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張智超
- 法定代理人王玄郎、廖聖偉
- 原告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翌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 被 告 翌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3,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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