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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智超

原 告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
被 告
翌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3,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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