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8號
- 原告
- 高宏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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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呂宗璘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