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 原告
- 劉玥潁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晏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邵軒律師
- 被告
- 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萬9,3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876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萬9,3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876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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