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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購地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劉明潔

  • 當事人
    琞鑫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填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琞鑫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琞鑫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 被 告 黃填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地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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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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