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1號
- 原告
-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牧富
- 訴訟代理人
- 張銘珠律師
- 被告
- 鍵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萬6,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3,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6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萬6,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3,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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