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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王勝弘

  • 原告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鍵元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律師 被 告 鍵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萬6,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3,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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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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