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陳牧富、王勝弘
- 原告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鍵元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律師 被 告 鍵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萬6,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3,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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