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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被告
吳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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