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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映如趙悅伶劉婉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鄧雅宜
被告
帝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規定,核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4月27日止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92萬7,4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7萬元) 1 利息 137萬元 114年3月16日 114年4月27日 (43/365) 2.22% 3,583.02元  2 違約金 137萬元 114年4月17日 114年4月27日 (11/365) 0.222% 91.66元  小計       3,674.68元 項目2(請求金額548萬元) 1 利息 548萬元 114年2月16日 114年4月27日 (71/365) 2.22% 2萬3,664.59元  2 違約金 548萬元 114年3月17日 114年4月27日 (42/365) 0.222% 1,399.88元  小計       2萬5,064.47元 項目3(請求金額160萬元) 1 利息 160萬元 114年3月6日 114年4月27日 (53/365) 3.51244% 8,160.41元  2 違約金 160萬元 114年4月7日 114年4月27日 (21/365) 0.3512% 323.3元  小計       8,483.71元 項目4(請求金額640萬元) 1 利息 640萬元 114年2月25日 114年4月27日 (62/365) 3.51244% 3萬8,184.55元  2 違約金 640萬元 114年3月26日 114年4月27日 (33/365) 0.3512% 2,032.15元  小計       4萬216.7元 合計        1,492萬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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