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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7號

返還仲介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立信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楨彬
被告
鍾佳霖
被告
筌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元(計算式:820,000元+1,230,000元=2,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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