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2號
- 原告
- 日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君
- 訴訟代理人
- 湯凱立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騏樂科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92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騏樂科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