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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楊喻婷
被告
台速快遞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羽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之利息

應自114年4月5日起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日止共計7,397

元【計算式:本金200萬元×年息5%×(27/365)=7,39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7,397元【計算式:

200萬元+7,397元=200萬7,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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