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 聲請人
- 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全
- 相對人
- 巴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松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