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葉子禎、鄭惠方
- 原告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星桉社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即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被 告 星桉社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方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5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品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