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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張智超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盈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 告 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逸詳 人 被 告 陳盈臻 訴訟代理人 陳逸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逸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1,56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逸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2萬23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前開利率20%違約金。 三、被告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逸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9,84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被告橙藝室内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逸詳、陳盈臻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1,99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被告橙藝室内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逸詳、陳盈臻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8,17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六、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所示。 七、本判決第一、三、五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為憑(見本院卷第15、19、2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橙藝公司)邀被告陳逸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 ⒈民國109年7月9日簽訂借據乙紙,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10日至114年7月10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約定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率機動計息,惟依借據第5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 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之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加計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 ⒉110年2月24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乙紙,借款250萬元,借款期 間自110年2月24日起至115年2月24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約定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率機動計息,惟依契約第5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 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之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加計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 ⒊110年8月16日簽訂借據乙紙,借款6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 8月18日起至115年8月18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利率約定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率1.905%機動計息。 ㈡次查橙藝公司邀陳逸詳、被告陳盈臻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 ⒈111年4月6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 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乙紙,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 自111年4月7日起至116年4月7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約定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率1.905%機動計息。 ⒉111年4月6日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乙紙,借款50萬 元,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7日起至116年4月7日止;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約定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率0.575%機動計息。 ㈢以上借款依被告等與原告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得將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並依上開借據及契約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則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陳逸詳、陳盈臻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㈣詎料被告自113年11月起即未依約履行,經原告催告後,被告 均置之不理,且仍未依約還款,爰主張全部借款視同到期,截至本件聲請日止尚欠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蒙清償,被告依法應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本件請求金額及項目均無意見,惟被告目前尚積欠他家銀行之債務,希望可以與原告調解,違約金部分希望能降低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3份 、借據影本2份、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 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振興貸款契約書)影本2份、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下稱創業契約書)影 本1份、催告函暨回執3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1紙等件資 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69頁),核與原告所陳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查陳逸詳、陳盈臻為橙藝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陳逸詳、陳盈臻應就橙藝公司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被告雖請求本院酌減其違約金,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此規定 乃係賦與法院得依兩造所提出之事證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之權限,非謂法院須依職權蒐集、調查有關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有過高之事實,而因此排除債務人就違約金過高之利己事實,依辯論主義所應負之主張及舉證責任。況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審酌該約定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事及應予如何核減至相當數額,以實現社會正義外,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法院亦應予以尊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依兩造簽立之借據第6條、振興貸款契約書第8條、創業契約書第7條約定:凡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 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之情,有借據、貸款契約書可佐(見本院卷第26、30、36、40、45頁),被告於向銀行借款之際,即已知有違約金之約款如上,因認被告已評估自己履約能力後簽署契約,自應當受上開違約金條款所拘束。且兩造簽署之違約金條款,與現今金融銀行放款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條款並無不同,亦無顯著過高之處,酌之尚在合理範圍內,且原告迄今並未舉證證明違約金數額有何過高而顯失公平情事,兼衡系爭契約履約之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尚屬適當,被告所為違約金金酌減之抗辯,自不足採,本院無庸再就違約金予以酌減。 ㈣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就主文第1、3、5項所示部分,係屬所命給付之金額 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後段、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負擔者 負擔比例 1 被告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逸詳 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四 2 被告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逸詳、陳盈臻 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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