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張惠閔
- 當事人林宏道、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蔡宛靜、曾塏晴、楊毅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宏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宛靜 曾塏晴 楊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7,000元(計算式:2,070,000元+1,977,000元=4,047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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