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景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超
- 被告
- 鑫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鎰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3,310元。又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