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張景超、鄭鎰楹
- 原告景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鑫海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景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超 被 告 鑫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鎰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3,310元。又被 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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