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好室連連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9萬4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