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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朱慧真

上訴人即

原告
繁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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