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繁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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