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購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陳映如
- 當事人琞鑫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琞鑫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琞鑫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填津間請求返還購地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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