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3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智超

原告
鼎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翰
被告
黃山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之所有物,核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原告公司因上開所有物之交付可獲取之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可資衡量,卷內復查無資料可供核定價額,堪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扣除原告已繳4,500元,尚不足1萬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3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