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張文賢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賢成推進有限公司法人、黃麗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 被 告 賢成推進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文賢 被 告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表,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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