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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若美陳佳君蘇子陽

原告
蘇其宏
被告
林哲名即名揚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3月5日送達予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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