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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16號

返還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宏璋

上訴人
陳信男
被上訴人
陳宛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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