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劉容妤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哲宇即大相揚食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范詩涵 被 告 林哲宇即大相揚食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萬】4,125元,及自民國113年……」部分,應更正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萬】4,125元,及自民國113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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