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張智超
- 原告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東淵、黃王初子、黃春桃、黃清春、黃聰湖、黃聰義、黃聰來、黃玉書、黃麗秋、黃建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 告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東淵 黃王初子 黃春桃 黃清春 黃聰湖 黃聰義 黃聰來 黃玉書 黃麗秋 黃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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