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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張智超

  • 原告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東淵黃王初子黃春桃黃清春黃聰湖黃聰義黃聰來黃玉書黃麗秋黃建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 告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東淵 黃王初子 黃春桃 黃清春 黃聰湖 黃聰義 黃聰來 黃玉書 黃麗秋 黃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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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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