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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
被告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湘穎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王湘穎自民國113年8月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本件即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情形,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十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二)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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