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黃泳碩
- 原告顏川崑
- 被告恩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2號 原 告 顏川崑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恩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泳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725,018元(見本院卷第59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7,412元,尚應補繳4,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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