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2號
- 原告
- 顏川崑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被告
- 恩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泳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725,018元(見本院卷第5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7,412元,尚應補繳4,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7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725,018元(見本院卷第5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7,412元,尚應補繳4,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