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謝依庭
- 當事人賴柏文即榮茂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賴柏文即榮茂企業社 楊致忠即暖羊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柏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萬0,2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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