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好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大煌
- 送達代收人
- 郭威利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津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東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75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萬2,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萬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