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昶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李款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8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李款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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