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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劉容妤

上訴人
即原告
瑞昶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李款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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