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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27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何奕萱

原告
李素慧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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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建樟
被告
張瀞譽

李建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114年5月1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80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1日送達於原告住所而生送達之效力,有補費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2、36頁)。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證,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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