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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黃丹杏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澤全球有限公司法人黃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念庭 被 告 富澤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丹杏 被 告 黃惠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9 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 年5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39至6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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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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