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若美陳怡親蘇子陽

原告
吳憲龍
被告
和逸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淡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第37至4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