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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林淑滿 指定送達: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0
被上訴人
呂承澤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00巷

林怡君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00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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